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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Mar 12, 2025 | 作者:信息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参照《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办法,县文化和旅游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该领域和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二)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申报范围


侧重以下项目的传承人申报:


(一)现有三级名录传承人出现断层、县级传承人储备不足的项目;


(二)现有的省级、市级、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


(三)虽有认定的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因传承需要,可增补传承人的部分项目;


(四)以下人员暂不推荐:


1.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但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一)推荐表:包括被推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基本情况、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及授徒传艺情况,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贡献,反映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照片、本人申请及授权书等;项目保护单位、县文旅主管部门意见等(见附件1);


(二)辅助材料:代表本人从事该非遗项目的传承、保护等相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四、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向浠水县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交个人申报材料;


(二)浠水县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初审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上报县文化和旅游局;


(三)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遴选符合条件且具有代表性的传承人,推荐对象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天)无异议后,县文化和旅游局审定发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浠水县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申报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确保申报人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二)做好信息公开,履行告知义务。在申报过程中对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报人。同时,对上报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基本信息在县文旅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严格审核,保证材料质量。推荐单位严把意识形态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进入评审程序。申报材料上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后,我局就申报人情况进行抽查,不合格的将取消资格。


(四)把握时间节点,做到按时申报。请于2025年8月20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推荐表、辅助材料)纸质版、电子版报送浠水县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周鹏 


联系电话:0713-4232146


电子邮箱:57254560@qq.com


地址:浠水县新华正街步行街15号


邮编:438200


附件:

附件1浠水县第二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推荐表.doc 

附件2浠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xlsx 


浠水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12日